化学与材料学院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18 来源:化学与材料学院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劳务酬金发放行为,保证各类劳务性支出合法合规,现制订化学与材料学院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如下:


一、劳务酬金的范围

(一)指学院在册师生、临时聘用人员、外单位人员,为学院提供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等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

(二)凡属部门职责及岗位范围之内的工作,该部门具体参与人员一律不得发放劳务酬金,而作为专家时除外。


二、劳务酬金的支付

(一)一般通过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导盘、银行发放的方式;特殊校外人员可以选择其他支付方式。

(二)在发放劳务酬金时,应规范填写薪酬清单名称及支出凭单。

1.薪酬系统内的清单名称必须包括:事由、费用名称(如劳务酬金、评审费、答辩费等),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专家预审费、硕士入学考试监考费。

2.支出凭单必须清晰填写事由、大小写金额、发放单位。


三、劳务酬金的标准

各类劳务酬金发放标准请见附表。


四、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五、本规定的费用支出由相关业务单位支付。


六、本规定由化学与材料学院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化学与材料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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