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暨研〔2012〕40号)

发布时间:2017-04-17 来源:化学与材料学院

暨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我校“面向海外,面向港澳台”的办学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暨学〔200578)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凭暨南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组织关系等),按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须事前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境外或海外新生若有特殊原因,获准后的请假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4周。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含体检、计划生育情况、政治思想等)。复查合格的填写《暨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登记表》,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经学校批准,取消学籍。情况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因病请假期满仍不能入学报到,或报到后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中心)同意、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新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6月份),可以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体检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将在保留期满后自动失去其所保留的入学资格。

第四条失去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档案、户口、组织关系等退回原单位或原户籍所在地。

第五条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2天到所在院系(所、中心)办理注册手续,最迟必须在开学2周内完成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销假后应及时办理注册。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情形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请假和出国(境)事宜

  

第六条全日制研究生除节假日外,必须在校学习,不得任意离校。离校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因培养工作需要,研究生拟到外单位学习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院系(所、中心)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离校。

第八条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在校期间请病假须出示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外出期间请病假须出示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事假时间在1周以内的,须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在1周以上2周以内的,还需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九条研究生未请假(或未获准假)而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所在院系(所、中心)统一组织的活动或擅自离校的,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返校的,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者,应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根据《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研究生在1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请假累计超过1个月以上时,应由导师提出处理意见(延长学习时间或休学等),经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校不受理其出国探亲、旅游等方面的请假申请。在学研究生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须按照《暨南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规定(试行)》(暨研〔20127号)规定办理。

  

第三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患某些传染性疾病可能影响周围同学健康的;

()怀孕的;

()因其他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十三条休学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附有关证明),经导师及所在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怀孕的可申请休学1年,根据身体恢复情况可申请提前复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申请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十四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或休养,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奖助金暂停发放,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的,方可复学。如遇学制改革,按录取时该专业学制处理。

  

第四章转学

  

第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学:

()入学未满1学期的;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应予以退学的;

()留校察看期间;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七条我校原则上不接受非“211工程”高校的研究生转入我校继续学习。确因原导师变动,校内无法继续培养的研究生,经批准可以转学,但需报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的须两地教育厅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转专业、转导师

  

第十八条研究生无特殊原因不得转专业、转导师,属导师工作调动、出国、健康或其他特殊原因,研究生必须转专业、转导师的,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所在院系(所、中心)及拟转入院系(所、中心)的导师和主管领导同意(必要时可组织考试和考核),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研究生一般不跨学科门类转专业。

第二十条导师调动工作时,应将其指导的低年级研究生转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导师指导。已进入论文写作阶段的研究生,可由原导师指导至论文答辩结束,论文答辩仍由所在院系(所、中心)组织进行。

  

第六章转学位类型、转培养方式及转学习形式

  

第二十一条转学位类型。研究生一般不转学位类型。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学位类型的,须在入学两周内提出申请,过期不予受理。医学类硕士研究生,不允许从科学学位转专业学位;非医学类硕士研究生,不允许从专业学位转科学学位。

第二十二条转培养方式。硕士研究生因特殊原因,需转为委托培养方式的,须有委托培养单位与学校、研究生的三方合同,方可转培养方式并调档;从批准日下月起停发奖助金。博士生不允许转培养方式。

第二十三条转学习形式。外招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习形式的,如不影响个人培养计划的实施完成,可申请转学习形式;内招生一般不允许转学习形式。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四条已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因健康原因主动要求退学的,须由本人提出退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的复查意见),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中心)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中心)提出报告,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予以退学:

()学业成绩未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

()已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时间),仍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或因病休学期满,健康复查仍不合格的;

()休学期间因违法乱纪被取消复学资格的;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2星期以上的;

()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其他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坚持学习的;

()中期考核不合格,或被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在学位论文研究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较差的;

()本人申请退学的;

()无特殊原因,每学期开学2周内未注册的。

第二十六条退学研究生的学籍将自动取消,退学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1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的,可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的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作自动退学处理的,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退学善后工作:

()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档案、户口、组织关系等退回原单位。

()入学前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原则上按入学前的学历,由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下同)安排,推荐就业;报广东省毕业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有关规定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学习成绩优良,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提前毕业的,在每年3月或9月提出申请,经导师、院(系、所)同意后,连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出示的学位论文的查重结果报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必须进行“双盲”评阅。提前毕业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3年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不得少于2年半;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不得少于3年,2年制研究生不得提前毕业。

第三十条少数品学兼优、有进一步培养前途的优秀硕士研究生,在修完全部硕士课程,取得规定学分后,可根据《暨南大学优秀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管理办法(试行)》(暨研〔201166号)的规定,申请硕博连读。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因病连续请假或因休学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经主管校长批准,可相应延长学习年限。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间不算学制,不发奖助金,并不再追加业务费,住宿费自理。延长学习期限后,仍不能完成学习任务的,视具体情况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毕业时,各院系(所、中心)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毕业鉴定归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要求,论文答辩未能通过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按国家教育部的规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毕业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业,并按暨南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章学籍材料归档

  

第三十七条各院系(所、中心)研究生工作秘书应负责完成研究生的学习、入党等材料的归档工作,具体按学校档案馆要求执行。

  

第十章其他

  

第三十八条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籍事宜依照《暨南大学优秀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管理办法(试行)》(暨研〔201166号)相关规定执行。如文件修订,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参加“优秀博士研究生攀登计划”项目的研究生学籍事宜,依照《暨南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攀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暨研〔201039号)相关规定执行。如文件修订,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执行。

第四十条非学历教育研究生(含研究生课程班学员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