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院公章须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安全,任何个人不得将公章存放于个人家中或携带外出。
第二条、印章的管理
(一)学院印章和院长、书记签名章的管理
学院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办)负责管理和使用学院印章、学院党委印章、院长、书记签名章等,院办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
(二)部门印章及主管领导签名章的管理
院属部门印章及主管领导签名章由该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并要明确使用范围。印章管理人员应具备思想过硬、政治素质好、保密观念强、敢于坚持原则等条件。
第三条、印章的使用
凡以学院名义签发的公文,如请示、报告、通知、各类上报材料、协议书、意向书等,必须经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予盖章,并做好用章情况登记。重要文件交一份院办保存备查。印章管理人员要做好登记。
第四条、学院领导授权的事项,如师生证明、学生请假条、申请表(书)等,凭院领导签名章可加盖学院公章。
第五条、需加盖院长、书记签名章的公文、信函等,须经院长、书记本人认可后用印。
第六条、任何个人不得携带盖有单位印章的空白证明、介绍信和信纸。
第七条、印章管理人员如需办理本人有关证件、证明,须经院领导同意方能办理,不得利用工作方便私盖公章。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予用印:
(一)只写“联系工作”、“联系业务”及正文和存根不一致的介绍信或空白介绍信;
(二)用圆珠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
(三)多处或关键字涂改及字迹不清的;
(四)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五)有违背本规定,或仍需核实或内容不实的。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则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化学与材料学院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