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院依法治学和自主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学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院领导班子的作用,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暨南大学章程》,参照《暨南大学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室落实院长负责制的重要决策制度,是学院最高决策会议,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必须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院长负责制的原则行使职权。
第三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学院办公室主任,其他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列席。学院办公室安排专人作会议记录。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下列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
(一)学院改革与发展目标、发展规划的制定;
(二)学科建设、专业设置;
(三)师资培训和引进;
(四)干部任用建议;
(五)人事变动、考核和奖惩;
(六)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七)学生教育和管理;
(八)较大数额(1万元以上)经费的收支;
(九)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原则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院长与党委书记商议后临时决定召开。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或委托其他院领导主持。其中涉及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党的工作的议题,应由党委书记主持。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院领导出席方能召开,会议方为有效。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由会议组成人员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同意方为有效。未到会成员不可委托表决,其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八条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维护党政联席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主动安排好教学、科研、社会活动等工作,按时到会。确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九条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学院办公室;系、部门如有议题,需报经分管院领导同意,由分管院领导以书面形式告知学院办公室。
第十条学院办公室汇总并提出议题初步建议后,送院长和党委书记审定,院长、党委书记在会前应对重要问题充分沟通酝酿,力求形成一致意见,并征求议题事项分管院领导的意见。需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院领导不在时,原则上不予研究。院长、党委书记意见分歧较大或未经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上会。确定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组织做好准备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重要事项的议题须在会前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会议议题一经审定,学院办公室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做好参会准备。
第十三条 会议只讨论研究经审定的会议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学院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及时将会议材料递交参会人员。
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题一议。议事和决定程序如下:
1.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向会议汇报,必要时可由相关列席人员补充汇报,并回答问询。在讨论决策时,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2.会议出席人员应针对提请决策事项发表意见,发言时应简洁、明确,以提高会议效率。
3.在充分听取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集中做出决定或决议。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议,待重新调查研究后再议。
第十六条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作出决定的事项,院长、党委书记或分管院领导应及时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人员通报并征询其意见。
第十八条参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对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情况,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九条学院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报院长签发并备案。除涉密内容以外,会议纪要须通过适当方式在学院内公布和通报,以充分沟通情况,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会议原始记录应定期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第六章 议定事宜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条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学院领导组织落实会议决议,督促有关人员贯彻落实。在执行决定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可向学院及时反映,但决不允许采用任何形式和理由拖延迟办或拒办。
第二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对决定作重大变更时,须经党政一把手同意,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因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定,可由主要领导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党政联席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二条学院办公室将收集到的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信息,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院领导汇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