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学生积极参加实验教学、科研和各类课外科技活动,方便老师的教学和科学研究,充分利用实验室的条件,提高实验室资源使用效益,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校实验室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开放对培养、提高学生操作技能、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开拓能力和研究人员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坚持“全面开放、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原则,方便教学科研人员使用仪器设备,树立为全校师生服务意识。凡我校正式建制的各类实验室都要开放,以共享学校教学和科研资源,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综合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应根据本实验室的软、硬条件和环境,确定实验室开放形式。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一)全面开放:实验室面向校内外全天候开放。(二)定时开放:实验室视实际情况确定固定时间实行开放。(三)预约开放:实验者提前申请拟做实验项目和所需仪器设备及元器件,由实验室根据人数、内容和时间安排实验设备、器材和指导教师。(四)阶段开放:实验室根据需要在某一阶段实行开放。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调组织,各院、系(所、中心)教学与实验室工作主管负责人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并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实验室进行多种形式的开放活动。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院(中心、所)将各实验室本学期及寒(暑)假期间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地点在校园网上公布;使用者应填写《暨南大学实验室使用申请表》(见附件),向学院(含跨学院)实验室主管部门提交使用申请。
第七条 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使用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实验室开放工作。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根据申请情况,做好各种实验准备、开放情况记录、实验室管理及条件保障工作。实验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
第八条 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经指导教师审查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教师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当作好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程序。
第九条 进入开放实验室的任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损坏仪器设备的需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实验室管理人员认真作好每次实验室开放情况记录,并做好成果的收集工作,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开放实验室负责人认真总结学期实验室开放工作,学院(中心、所)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学期实验室开放情况总结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经费,主要用于开放实验室所需设备添置、实验室所需材料部分补贴。实验室开放总结书面材料是经费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鼓励并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积极开展实验开放工作。按照实验开放的形式、难度系数等计算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三条 各学院(中心、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开放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