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权力,规范学术管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暨南大学章程》和《暨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遵循的根本理念是:遵循学术规律,维护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
第二章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将审议通过的事项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
(二)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四)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职 责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学位授予、学术交流、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包括明确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审议专门委员会提交的重大问题等;
(二)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包括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研究以及学科、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规划;
(三)审议学院学科、专业、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招生标准与办法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和项目;
(四)审定学院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审定学院学术奖励办法,审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任与考核的学术条件,审定院级科研、教学、实践等项目;
(五)审定学院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学院优秀人才评定与推荐,审定学院人才引进资格;
(六)审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七)其他需要学院学术委员会处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意见,并对审议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组成与产生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学术委员会组成人数为11人,由全院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人员选举产生,当选委员得票数应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民主选举时,应有法定参会人数的2/3以上(含)到会方为有效。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有行政职务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40%,且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校学术委员会正式委员。
第十二条 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总任期不超过2届。每届新委员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退休或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三)连续2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出现委员缺额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增补人选,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投票表决后确定,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特殊情况下,经主任提议,可以采用通信表决的方式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指定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不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赞同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不少于与会者三分之二的票数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有关当事人如对表决结果有异议,须在一周内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复议,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作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十八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实施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本人、亲属及所指导学生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学院领导应当做出说明。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不得与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相违背。如果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相关规定调整或改变,相违背内容以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为准,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